一、哪些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当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在前款规定的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单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二、单位如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交手续
1、月缴存额的确定:单位和职工应各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5%—12%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应填写单位开户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开户清册,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方可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3、每月发放职工工资后的5 日内办理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三、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计息,怎样对帐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每年六月三十日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本核算年度(上年七月一日至本年六月三十日)内每个职工的公积金专户予以结息。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利息,上年结转部分按银行同期三个月的存款利率计息;当年缴交部分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年结息后与各缴存单位统一对帐。此外,职工还可以在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或“9631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查询个人账户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