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某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期间持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沈某归还人民币1898元后,经该银行多次催收,仅归还少许金额,截止案发,沈某尚欠银行本金人民币18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沈某提出其在最后还款日将9195元现金转账支付至信用卡关联账户,可以视为已经归还信用卡欠款,欠款余额达不到1万元的追诉标准,应当认定为无罪。针对被告人这一辩解,法院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仔细质证。
经查,被告人沈某在一审庭审中当庭出示并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某银行“信用卡自动还款功能设置页面”中载明:“请在账单提示的到期还款日前,查看您的账户余额是否足够。我行将于到期还款日的17时至24时之间,从您的指定账户扣除相应款项,若届时您的账户余额不足,则会将账户余额扣至0元,其余部分不再另行补扣,请您自行还款。”由于沈某未在到期还款日前确认账户余额是否足够,而是于到期还款日当日存入绑定自动扣款账户9195元,导致银行信用卡自动还款扣款未成功,次日该款项被其承担的个人贷款扣款。可见,沈某存入绑定账户的钱款并未实际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而是用于归还其他贷款。
此外,沈某不断接到银行的催收电话,为规避刑事责任,仅两次各归还20元,显示其主观上不愿及时归还信用卡透支款的主观故意。综合前述沈某不按期及时归还信用卡欠款的事实证据,应当认定沈某在使用本人信用卡时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最终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该案提醒人们,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固然便捷,但须依法承担按时还款的义务。使用绑定账户自动还款的持卡人还必须注意在还款日之前存入绑定账户足额款项,如因存入款项不足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扣款失败的,须及时通过其他方式归还欠款,拖延欠款且经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有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风险。

